陳情文——鄒幸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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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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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文——鄒幸彤

帖子 jack » 周五 8月 28, 2026 6:44 pm

陳情文——鄒幸彤
1. 206頁判詞,講嚟講去就係追求民主有罪。

2. 我唔認為任何政黨可以將國家嘅主權私相授受,自己話自己就係人民嘅選擇,自己話自己就係唯一嘅領導,然後仲要話每個人都有法律上嘅義務去擁護佢呢個自封嘅王位,咁嘅所謂法律,只係暴政嘅同義詞。

3. 相信專政係錯,民主係啱,呢樣嘢唔係信念又係乜呢? 就算法庭同政府不停唸咒,咁話我地唔係審判緊信念,都改變唔到係呢份判決之下,相信「結束一黨專政」呢個理念嘅人再無掟企嘅事實,係咁嘅「法律」眼中,我地有呢個思想就已經係違憲,係非法,係原罪,就算我地只係做緊一件完全正當嘅事比如係悼念六四,都會因為我地本身思想上嘅「不正確」變成犯罪。

4. 但法律係控制唔到任何人嘅思想嘅。 唔單只控制唔到,當法律執意要同良知作對,輸嘅只會係法律,失去認受性嘅亦只會係法律。

5. 做人要有底線,法律一樣要有。而民主同專政之辨,就係其中最重要嘅一條底線,因為專政之下無法治。當法庭完全抽空哂「結束一黨專政」呢個訴求之所以出現嘅事實原因同是非對錯只盲目咁去強調政權嘅意志, 同所謂守法嘅義務,其實就等同於話活係納綷德國之下就有義務去屠盡猶太人一般荒謬咁嘅做法,只會令法律失去佢彰顯公平嘅靈魂,淪為任由權力驅使嘅傀儡。

6. 造成納綷治下,極權治下一次又一次嘅慘劇嘅,正係呢種不問是非,只問服從嘅態度。 而宜家嘅法庭又好,國家又好,正係行緊同一條危險嘅老路。 甚至乎,隨住科技嘅進步同國家力量嘅提升,隨住國家成為公認嘅「大國」,宜家嘅危險只有比當年更甚。

7. 作為國民,我地有責任將國家權力韞返入民主嘅牢籠入面,盡我地作為國家主人嘅義務去控制佢、監察佢,咁做除咗係要為過去嘅傷害尋一個公道,亦係為咗防止更大嘅災難再次來臨。 一味以國家安全之名養肥一部我地控制唔到嘅國家機器,蠶食人性同良知,發生悲劇係遲早嘅事。

8. 因此,結束一黨專政,係我地呢一代嘅香港人又好,中國人又好,無可迴避嘅責任。呢件事,必須由我地自己去完成,只能由我地自己去完成,無任何外面嘅人可以去代勞。

9. 呢個係我真誠嘅想法同信念,而且更唔止係我一個人嘅信念——維園30年嘅燭光已經證明咗呢一點,「結束一黨專政」,係人民嘅底線,係普世嘅訴求,當法律係要不自量力咁去挑戰佢,只會自取其辱。

10. 法庭假裝問題唔係傳播思想而係所謂散播敵意,但「結束一黨專政」嘅信念,從來就唔駛靠咩敵我思維,咩煽動仇恨去維繫。我地只需要靠講道理、講事實,就已足以得到所有明事理嘅人嘅支持。

11. 因為專政本身就已經係一種最大、最明顯嘅不公義,佢無視每個人嘅平等同自主,硬塞一套無道理可講嘅統治秩序落嚟,將自由嘅公民通通貶低為無得揀嘅奴隸。 結束一黨專政,只係爭取返人之為人應有嘅尊嚴而已,而呢個道理,任何唔係扮瞓嘅人都應該睇得明白。

12. 只有講唔通道理嘅人,先至成日要靠仇恨動員,而我地根本就唔需要,只有亳無自信嘅人,先至會睇乜都見到敵意,而我地亦根本就唔會咁樣去睇世界。 我地對我地所相信嘅,所堅持嘅,有絶對嘅信心。 只因為專政係靠仇恨去維持佢嘅統治,唔等於人人都要用佢果套,唔等於個世界就真係圍繞住仇恨去運轉。 對平等同正義嘅信念,對人性同真相嘅尊重,從來都係比仇恨更強大,更持久嘅力量。

13. 信念係無法去計算,無法去交易嘅存在。 為自己所相信嘅一切去求情、去道歉,係最虛偽嘅一件事,亦係侮辱緊持有同樣信念嘅所有人。 所以我唔會咁樣做,唔能夠咁樣做,連屠城嘅劊子手都未出嚟道歉,幾時輪得到我地呢?!即使世道顛倒,我地亦唔應該為政權所做唔啱嘅事道歉,令自己都成為咗顛倒嘅一部份。

14. 對於過去嘅一切,我拒絶用犯罪嘅語言同概念去分析我地做嘅嘢有幾嚴重或唔嚴重。 如果法庭真係想要咩參考,可以去問共產黨領導嘅國安公署,佢地就真係識得點樣用犯罪嘅眼光去睇爭取民主同人權嘅努力啦。仲一直亳不避諱咁話本案就係性質嚴重,就係必須嚴懲,完全唔覺得自己係干預緊司法獨立。無論如何,如果法庭最後真係判我地屬「情節嚴重」,我會當成係對我地嘅讚美,因為咁表示我地真係有做到嘢嘛。

15. 能夠搵得到自己相信嘅使命,搵得到可以並肩作戰嘅伙伴,係人生最幸福嘅事,所以對於我同支聯會、同香港人一齊行過嘅路,我一啲都唔後悔,只係辛苦咗我嘅屋企人同愛我嘅人,我唯一要請求原諒嘅對象,亦只有佢哋。

16. 而對於將來,無論係獄中獄外,我都會繼續為釋放民運人士、平反八九民運、追究屠城責任,結束一黨專政、建設民主香港與中國而去努力、去學習、去充實自己、去做各種嘅嘗試,直到民主到來嘅果日。呢個係我公開作出過無數次嘅承諾。係我喺燭海之中對死難者許下嘅莊嚴誓言,而我唔打算做個無口齒嘅人。

17. 如果咁樣做會令我成為永遠嘅罪犯,如果法律真係容不下我地嘅信念,咁我寧願做一個罪犯,都唔要做一個背叛良知嘅人。我會同所有唔認命嘅香港人一齊,繼續行呢條未完嘅民主路。

18. 燭光如海
人心成濤
粉身拍岸
不平不休

*** 本作品著作權歸作者所有,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授權,不得用於商業用途。轉載文章或相片作非商業用途請註明出處😊🙏🏼😊 https://www.patreon.com/c/chowhangtung

- 完 -
宁天下人负我,莫让我负天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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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陳情文——鄒幸彤

帖子 jack » 周五 8月 28, 2026 6:51 pm

鄒幸彤的結案陳詞 (口頭) Chow Hang Tung’s Closing Submissions (O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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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rdy - Hang Tung 鄒幸彤
June 3

小編:阿彤挑燈夜寫,晚晚都在昏暗的黃燈下,改了又改,寫了又寫,最終完成了200多頁書面陳詞遞交法庭,並濃縮了這篇口頭陳詞,在庭上說出來,據理力爭,爭取的,是說出30多年來支聯會與香港人努力推動民主運動的真相;堅守的,是結束專制政權;推動的,是「五大綱領」。今年,六四37周年正正是支聯會和舉起燭光的每個香港人被審判的一年,希望大家一起閱讀這份結案陳詞,並分享給其他香港人及國際友好,讓六四燭光依然照亮每個人的良知,讓我們的故事繼續說下......在記憶與改寫記憶的抗爭......我們的故事~未~完~!

本文章以中文版為準,英文翻譯版請往下查閲
( The Chinese version of article shall prevail. Pleases scroll down for the English translation. )

I. 前言

1. 作為刑事案件,本案其實係一單好奇怪嘅案。辯方對於事實上發生過D乜,基本上全無爭議,甚至主動提咗好多額外嘅,被告到底做過D乜嘅證據。被告從來冇否認我地做過嘅所有嘢,從來冇話我地講嘅嘢唔反映我哋嘅真

實諗法,或只係D咩誇張修辭。我地甚至明確咁表示,我地從來唔只係講下就算,而係有確實咁用行動去踐行我地所講所信。

2. 刑事案件入面常見嘅辯護方向,比如將涉案行為大事化小,同發生嘅事情保持距離等,喺本案係完全無出現。相反,被告係擁抱被控方指稱為犯罪嘅行為,以致就算當法庭用D聽起來比較激進嘅字眼,被告都完全唔介意。因為覺得只要內容擺咗係度嘅,用咩字眼去形容,都只係旁枝末節。

3. 法庭可以見到,本案嘅爭議重心,其實並不在於被告做過D乜,諗緊D乜,而係法律要禁止D乜,保護D乜。而要回答呢個問題,我地就唔可以停留係膚淺嘅字眼對比,而係要實在咁去問被告要結束嘅係一種乜制度,憲法所確立嘅又係一種乜制度。

4. 真正核心嘅問題,喺法律係咪真係禁止我地追求民主轉型,並保護共產黨嘅永恆執政?當專政真實存在,法律係咪唔俾我哋叫專政做專政,唔俾我哋去結束權力,可以濫權、濫殺而不被問責嘅情況?!

II. 結束一黨專政的意思

5. 因為「結束一黨專政」,講嚟講去就係要結束權力不受法律限制嘅狀態。而呢個目標,根本就係法律之所以需要存在嘅最大理由,亦係世上所有法院都應當去持守嘅責任。法庭係冇辦法喺將呢一句話打成犯罪嘅同時,仲可以聲稱自己仍然相信法治。

6. 法庭當然可以話被告講「結束一黨專政」時唔係講緊結束一黨專政,而係講緊同呢幾隻字本身無關嘅其他嘢——先姑勿論有冇咁嘅證據。但重點係,法庭係唔可能裁定呢句話本身就有乜違法嘅、顛覆嘅含義,唔能夠禁止任何人真心追求呢個目標,而唔同時否定埋自己嘅使命。

7. 法庭要理解,呢句話入面嘅關鍵詞——專政,並唔係空無一物嘅標簽,唔係只係為咗煽動D乜情緒先創造出嚟嘅字眼,而係有佢自己實在嘅內涵同含義嘅。唔去面對「專政」同「結束一黨專政」呢句話本身嘅意思,只當佢係一個犯罪嘅記號,法庭就好易糊裏糊塗地否定埋一D最根本嘅法治原則。

III. 憲法的性質

8. 法庭除咗要面對「結束一黨專政」本身嘅含義,更要去問憲法根本制度究竟係一個乜嘢制度,先可以係兩者之間作出有意義嘅比較,而唔只係喺度摳字眼。比起被告想要D乜,其實憲法想要D乜,先係本案入面最唔清楚,最無證據亦最無共識嘅一個爭議。

9. 世上能夠叫得做憲法嘅文件,佢地存在嘅意義就係去規範公權力嘅運作,係用嚟綁住權力,而唔係愛嚟束縛普通人。亦即係話,憲法本身就已經係人類社會為咗結束各種形式嘅專政而發展出嚟嘅一種工具。所以憲法同結束一黨專政非但唔可能有乜矛盾,更係共生嘅關係。

10. 既然結束專政就係憲法嘅存在意義,要點樣先可以spin到去結束專政竟然會違反憲法呢?除非,你去話中國嘅憲法就唔係一部正常嘅憲法,係徒有憲法之名嘅假憲法真專政。所以中國憲法先至唔單只限制唔到共產黨嘅權力,仲反而可以保障佢永久執政;所以中國憲法先至唔單只保護唔到公民免受權力侵犯,仲反而會保護權力免被公民嘅問責。

11. 以上實質上就係控方嘅立論,同支撐起本次檢控嘅基礎。白啲講,控方拗緊嘅就係憲法確立咗嘅制度就唔係憲政同法治,而係一個共產黨獨攬大權,領導一切嘅體制——亦即係教科書式嘅一黨專政。就算控方避用呢個詞,都改變唔到佢地個主張嘅本質。一朵玫瑰唔會因為你唔肯叫佢做玫瑰,就變咗做菊花。控方喺陳詞度甚至有D鬼拍後尾枕,話正因為被告真心追求民主,所以就更要推翻憲法根本制度。咁咪即係承認咗憲法根本制度咪係一個唔民主嘅專政制度囉。

12. 呢度又嚟到本案嘅第二怪——控方一方面指責我地話中國係一黨專政係錯嘅,係抹黑,一方面又不斷落力論證憲法確立嘅就係一黨專政。於是成個審訊入面,竟然係控方先係度不斷抵譭憲法,話佢必然係規定咗一黨嘅專政,反而係辯方就一直努力向法庭陳述,專政唔係憲法嘅唯一解讀,其實法庭係有空間去按照合乎法治同民主嘅原則去詮釋憲法嘅,而唔係非必要將佢演繹為完全違背憲政原則嘅奇葩。

13. 畢竟,控方果種話憲法就係賦予咗共產黨無上權力嘅詮釋,又有幾多根據呢?佢地來來去都只能夠依賴幾年前先加入憲法嘅一句話,即「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但呢句話有解釋過「領導」係咩意思咩?冇喎。憲法入面又有乜任何嘅條文,有闡述過共產黨領導涵蓋D咩範圍,可以決定D乜,唔可以介入啲乜,又可以經過乜嘢程序去行使呢個權力咩?都冇喎,零,乜都無講。成部憲法關於共產黨有乜權力——或可能有乜權力嘅表述,就只得孤零零嘅「領導」兩隻字。

14. 「領導」從來就唔等於實權或者執政權。查理斯三世夠係英國嘅領導人啦,但佢係政治上都無實權㗎。既如此,控方又憑乜去話單係憲法有「領導」呢兩隻字,就等於共產黨可以乜都話哂事,可以執掌成個國家嘅實權,凌駕所有由憲法確立嘅國家機關,兼永永遠遠唔駛向人民負責?

15. 例如憲法明明講到明,國家主席係由人大選舉產生的(第62條),但原來背後早就由共產黨內定左先去「領導」人大去做選舉嘅呢個動作嘅,咁真正行使緊選國家主席呢個權力嘅就已經唔再係人大而係共產黨。而且人大唔只有選舉權,仲有罷免權(第63條),但如果人大冇黨領導,冇黨同意就唔罷免得國家主席嘅,咁呢個憲法規定嘅罷免權咪名存實亡咗囉。

16. 而且問題唔只係人大,仲包括所有憲政機關,例如話憲法明明規定咗人民法院(第131條)同檢察院(第136條)係獨立行使審判權同檢察權嘅,但原來佢地告邊個判邊個最終都係要聽黨指揮嘅,咁仲講咩獨立檢察,獨立審判呢?

17. 而最危險嘅係黨指揮槍——軍隊要姓黨,要對黨忠誠,我地係官方宣傳都聽唔少,但呢個根本就係完全違憲嘅指示。憲法講到明國家武裝力量屬於人民(第29條),中共軍委嘅負責對象,亦應該係由人民選舉出嚟嘅人大(第94條)。任何叫得做國家軍隊嘅武裝力量,佢哋效忠嘅對象都只能係國家、係憲法、係人民,而唔係單一黨。正正因為黨指揮咗槍,掌握咗壓倒性嘅武力,所以憲法同法律係黨面前咪無哂牙力,淪為擺設所以六四屠城咪會發生囉。

18. 其實控方呢種黨領導大於一切嘅說法從來唔係出自憲法嘅咩具體規定,只係好可悲咁反映緊呢個國家嘅政治現實,而且喺係果條「黨領導」嘅憲法條文出現之前就已經存在多年嘅現實。咁係咪可以去拗,當年修憲嘅時候,立法者梗係睇住個現實去寫條法律㗎嘛,所以憲法嘅呢句「領導」肯定就係想包哂共產黨本身已有嘅權力㗎啦。係咪因為違反憲法嘅專政已經係既成事實,呢個事實就可以反過來定義我地嘅法律呢?

19. 係呢一點上,我係陳詞度提及嘅一個韓國案例,正正就係處理緊當憲法理念同實權結構出現落差嘅時候,法院可如何自處嘅問題。

果單案牽涉嘅正正係發生係46年前嘅今日嘅518光州民主運動。果場運動同六四一樣,有好多平民遭軍隊殺害,好多人因此坐監,但無礙殺人者繼續執掌大權。但唔同嘅係,韓國其後經歷咗民主轉型,劊子手最終都要面對法律嘅審判。當時辯方嘅論點就係,我明明已經掌咗權力,改寫埋憲法,跟足新憲法去統治國家,咁我嘅權力噈梗係合憲㗎啦,你地點可以反過嚟話我紊亂憲法呢?但最高法院話唔係,無論你點改憲法都好,憲法之所謂憲法,由始至終都仍然係同一套講求人民主權、自由民主、人權保障同法治原則嘅法律秩序,而一套咁嘅秩序係任何情況下都唔可能為違反民主程序嘅軍事獨裁去背書。放返係當年嘅處境,真正紊亂緊國憲嘅係果D自以為掌握咗權力就等於掌握咗法律嘅篡位者,而唔係反抗戒嚴捍衞憲法精神嘅光州巿民。

20. 呢個判決反映嘅,係掌權唔一定等同於掌握埋法律嘅話語權,係憲法如果仲叫得做憲法嘅話,就唔可以係勝者為王嘅任意命令,而係應當有其內在而一貫嘅原則同精神,不論呢D原則係現實到有否得到掌權者嘅尊重。

21. 擺返係中國憲法嘅處境,個大哉問就自然係,呢部憲法嘅核心精神到底係咩呢?係民主同法治,定專政同人治呢?如果係前者,咁真正破壞緊憲法根本秩序嘅顯然就唔係被告,而係長期違反哂各種民主程序,獨攬咗國家大權,甚至嘗試用修憲嚟合法化專政嘅中國共產黨。唯有當法庭滿意唔係嘅,中國憲法嘅核心精神就係專政㗎啦,入面講咩民主法治都只係做下樣,都唔可以損害到一黨專政嘅大原則,咁呢單案先會有審落去嘅必要。

IV. 推翻、破壞

22. 即使假設憲法確立嘅就係共產黨永遠執政嘅一黨專政體制,所以被告嘅追求係根本地挑戰,甚至否定緊呢個設計嘅,咁係咪等於控方就已經證到案呢?當然唔係啦,因為控方要證明嘅唔係兩種理論之間嘅矛盾,而係要實實在在咁證明到所有嘅罪行元素,而單係講得出一個終極嘅、長遠嘅目標,其實乜都未證明到。係書面陳詞我已就每個元素作出咗詳細分析,係呢度我只想集中講其中3個最大嘅問題:

(1)推翻、破壞;

(2)非法手段;

(3)自然及合理效果。

23. 控方從來冇講清楚,到底咩嘢類別嘅行為,先至會算係「推翻、破壞」。佢地講嚟講去,都只係話「結束」,然後無端端就係兩者之間劃等號。

但就算我地只係好膚淺咁去查下字典,都當然可以知道「結束」同「推翻、破壞」並唔係同義詞啦。一間酒樓要結束營業,唔等於佢就係被任何人所推翻同破壞。

24. 先集中講「推翻」,呢個字眼同「結束」最大嘅唔同,就係佢關注嘅係改變嘅方式,而唔係結果本身。如果控方根本就冇任何「方式」方面嘅「指控或說明」,「推翻」呢個情況就已經冇可能成立。

25. 要可以適用「推翻」,辯方提議要滿足到5個維度嘅條件:

(1) 作用嘅對象;

(2) 變化嘅程度;

(3) 變化嘅速度;

(4) 行為者嘅身份;

(5) 行為嘅性質。

26. 就對象嘅問題,「推翻」呢個詞並非乜嘢對象都可以適用。例如你會話結束一段旅程,一段關係,一條生命,或者結束一個組織。例如好似政府結束咗支聯會咁。但呢D情況都唔會用「推翻」。「推翻」幾時啱用呢?比如推翻帝制、推翻一個董事局,或者推翻某個學說嘅正統地位,都可以。可見「推翻」嘅對象,一般係指緊某種制度或秩序,或者係某種秩序之下嘅位置、地位。所以「推翻憲法根本制度」,當然係一個合適嘅用法,但「推翻共產主義」就唔太啱,或至少係不完整嘅說法。後面隱去咗「在某種秩序之下嘅地位」,而講清楚果個秩序係乜係適用呢個字眼嘅前提。所以控方不時用到嘅「結束共產黨」,其實同「推翻共產黨喺某秩序下嘅某種地位」,完全係兩件事來的。

27. 就第2點,改變嘅程度嘅問題。「推翻」係指向緊一D徹底嘅、劇烈嘅改變,而唔能夠用嚟形容一D小修小補,或者換湯不換藥嘅情況。例如一個軍政府,將自己果啲本來果D乜將呀之類嘅頭銜架構改晒做文人政府果套,但當權嘅依然係同一班人,咁其實冇嘢被推翻過,即使表面上嘅改動似乎好大,係本案入面,呢一點嘅重要性就在於點樣理解果個控方話係我哋嘅目標,即「結束中國共產黨係憲法之下嘅領導地位」呢件事。冇爭議嘅係呢個目標可以靠修憲達成,刪咗第一條果句「共產黨領導」咪得囉,但就算做成咗呢件事,唔通就真係會有任何劇烈嘅、徹底嘅改變咩?唔會囉,情況只不過係返返2018年之前咁之嘛,完全唔會有任何實質嘅改變。因為一黨專政嘅體制,本來就唔係靠法律去授權、維繫嘅啦,只係改一個法律上嘅地位嘅話,根本唔會有任何嘢被「推翻」。

28. 第3個維度係改變嘅速度。「推翻」即係有件事係快速發生,近乎一次性嘅行為嘅意思。呢個詞不能用嚟形容漸進嘅演變。長期嘅互動同搏弈。或者一D只係創造緊有利條件嘅行為。「推翻」有呢一層意思。我諗係無乜爭議嘅。所以擺係本案中,支聯會好着重去做嘅果D人權教育、啟蒙民主、培養公民社會嘅果類工作。雖然完全可以話經過長時間嘅累積之後,係可以好大程度咁改變一個社會嘅規範同風氣,但呢D滴水穿石式嘅改變,同「推翻」嘅概念係完全扯唔上關係嘅。

29. 第4個維度係行動者嘅身份。「推翻」所表達緊嘅係一種外力促成嘅變化,個對象係被動嘅,被逼嘅一種情況。例如話國王自己要退位,自己要廢除皇室,唔會用「推翻」亦即係話,某個秩序入面嘅最高決策者自行作出嘅決定,唔叫「推翻」。所以如果係一個主權在民嘅制度入面,人民決定要修憲由國會制變做總統制,只係改咗個制度,唔係推翻。但如果表達民嘅機制被小數人所把持、操縱,例如軍隊奪權後指揮國會修憲,廢除選舉,咁就當然可以話係有外力(軍隊)推翻咗原制度。

30. 呢一點正係本案嘅關鍵。如果憲法確立嘅真係一個主權在民嘅制度,咁人民無論想點樣改,換邊個做領導,都唔會係推翻緊果個制度。但如果憲法確立嘅最高權力者唔係人民,而係共產黨,咁人民就的確可以作為「外力」去推翻由共產黨打骰嘅制度。所以「推翻」能否適用,就好睇法庭認為憲法確立嘅最高決策者其實係邊個,以及呢個決策者可以點樣得出「自己」嘅決定。

31. 最後一個維度係行為性質嘅問題。推翻所牽涉嘅改變,係帶住某種唔正常嘅意味。例如選民投票要結束某個總統嘅領導,唔會叫「推翻」。所謂唔正常嘅行為,用武力脅逼當然就最明顯,但亦不限於此嘅,例如話發布假消息。請水軍操縰輿論令某民選領導下台,呢種操作亦可能可以適用。

32. 呢個關於行為性質嘅要求,我會形容係一個弱啲嘅要求,因為好睇你點定義原秩序嘅「正常」遊戲規則。例如頭先提到用武力係唔正常,但如果你講緊嘅秩序係拳王排名,咁用武力打低前拳王完全就係正更替,不涉推翻。又例如People’s Power,顏色革命果種情況點解成日都可以「推翻」呢。因為係起始果個秩序入面,人民嘅聲音跟本無力影響政治,所以人民突然間有能力決定權力歸屬,有能力用集體行動令獨裁者下台,就變咗一種唔正常,即使呢種情況如果擺係民主社會完全正常的。但當你用人民「推翻」咗原統治者呢種字眼。言下之意原本嘅秩序必然就唔係一種民主秩序。

33. 「推翻」嘅呢5個條件,用一句話去總,就係:

「有外力以不正常的方式,快速及劇烈地改變某種秩序或其中的地位。」

34. 關於「破壞」,同推翻類似嘅位係佢都係一個要睇方式方法嘅詞,而唔係單睇結果。唔同嘅係,當然佢就冇徹底、快速呢種意思,適用嘅對象都更濶,話破壞共產黨係無乜唔能夠明白嘅。甚至自我嘅破壞,語意上都似乎可以成立。所以破壞嘅重點,完全就係喺行為性質果度,佢帶比較強烈嘅惡意。唔公平、唔合情理、違反公秩良俗,行為人無權咁樣去做嘅果種意思。如果參考埋國安法嘅英文翻譯,用嘅係Undermine , 就更加帶咗種暗中進行,陰謀詭計嘅意味。

35. 例如去餐廳食飯食到曱甴,然後,我上網寫食評搞到間餐廳執笠,咁唔會屬於破壞,因為我只係講緊事實,係做緊一件我作為食客完全合情合理,完全有權去做嘅事,但如果我食到曱甴之後,深深不忿搵黑社會上去搞事,咁當然就可以算係「破壞」。

36. 本案入面,被告一直強調支聯會都只係講事實,講證據,講道理,完全都係一啲公平合理嘅做法,做緊嘅都係我哋作為公民有權去做嘅事。即使呢啲行為有損害左共產黨領導嘅效果,都不牽涉「破壞」呢個描述。

V. 非法手段

37. 至於有關非法手段嘅指控,個情況就更荒謬。控方到結案啦,都始終講唔到呢個莫須有嘅非法手段到底係咩嚟嘅,連一個例子都舉唔到出嚟,最盡最差都只不過係講到支聯會「沒有提及按照國家憲法的規定修改憲法等合法手段來『結束一黨專政』」(§ 60 (11)),甚至話本案證據已經「排除」咗被告以任何合法手段去結束一黨專政(§ 13 (5))。

38. 先唔講控方呢種詭辯完全就係倒置咗舉證責任,邏輯上亦都係唔通嘅。唔通我叫間酒樓執咗佢啦嘅時候,冇強調老闆你一定要按照法律程序執咗佢,我就等於煽動緊佢非法結業咩?唔通因為程序上可以合法執咗佢嘅人只有老闆,我作為食客寫差評令佢執笠就會變咗「非法手段」咩?

39. 「冇叫人用合法方式修憲」,同「有叫人用違反憲法嘅手段去達成結束一黨專政」,根本就係兩個隔咗成個大西洋咁遠嘅命題,兩句嘢嘅每一個部份都唔能夠劃等號。總括而言,控方嘅主張犯咗五大個邏輯上嘅謬誤:

(1) 不能夠用被告冇做咩嘢嚟證明被告有做咩嘢。更何況控方完全沒法證明被告從來冇做什麼。我哋30幾年嚟講過嘅每一句話出咗咩嚟?冇吖嘛?

(2) 控方提出咗一種合法途徑,唔等於其他途徑就全部係非法,控方咁做係將「法無禁止即自由」嘅原則完全倒轉咗;

(3) 泛泛咁話某種手段「不是合法」,亦唔等於果個手段就會係「違憲」。而控方係本案要證明嘅,係「違反憲法」而唔係求其違反唔知咩法;

(4) 即使宜家冇合法方式達到某個目標,唔等於就會有非法方式達到果個目標。更加可能嘅結論,係宜家根本就無任何方式,非法好合法好,去做得成果件事。控方其實從來冇證明過,呢個世界上有一個非法嘅手段可以做得成「結束一黨專政」呢件事,甚至連純理論嘅可能性都冇論證過。反之,辯方有說明過結束專政嘅意思既然係要法律限制權力,by definition就只有用法治先達成到,冇任何非法手段可以去到呢個終點,控方亦無挑戰過呢部份嘅證供;

(5) 其實控方着重強調嘅修憲,亦都唔會達成到「結束一黨專政」,所以話佢係唯一嘅「合法手段」根本就係偽命題。憲法未有果一句之前,一黨專政就唔存在咩?唔係吖嘛,咁就算將憲法改返轉頭,就會結束到專政咩?咪傻啦。所以其實修憲同集會聯署寫人權報告搞講座等等都一樣,都只係有助於達到結束一黨專政嘅目標,但其實係唔會直接結束到專政。而有助於結束專政嘅行為多如牛毛,絕大部份都唔可能叫做非法以至係「違反憲法」,就好似頭先提到嘅集會聯署一樣。就算控方排除到修憲呢一樣,亦都排除唔得哂所有其他嘅合法手段,證據亦明確顯示支聯會係有呼籲過種種結束一黨專政嘅合法手段,談何排除?

40. 講到底,「結束一黨專政」本質上係一個法律落實嘅問題,從來就唔係單靠修改法律,包括修改憲法就能達成嘅目標。所以支聯會朝向政府嘅果D呼籲,從來就唔係只停留係改法律,而係包括設立監察機制,進行問責,接受外部監督呢啲能保證法律得以落實嘅要求。而最好嘅監督,當然就係真正自由公平嘅選舉,同有獨立力量嘅公民社會。將成個檢控嘅重心放哂係我地有冇要求修憲,修憲係咪可能嘅呢D問題上面,根本就牛頭唔搭馬嘴。

VI. 違反憲法

41. 此外,我啱啱都提到控方係「非法手段」呢個元素上要證明嘅係存在一個「違反憲法嘅手段」,而唔能夠求鬼其咁話總之你個手段唔係合法嘅就以為搞掂。呢度又帶出咗本案嘅第三怪。從來只聽過公民告政府違憲,未聽過政府告公民違憲。律政司呢種做法,真係開創咗世界先河。

42. 創意還創意,法理上控方嘅呢個案情有了3大無法解決嘅問題。

(1) 違反憲法,尤其係違反憲法第一條,係唔可以作為NSL22之下嘅「非法手段」嘅;

(2) 普通人係違反唔到憲法嘅;

(3) 控方話以「實現結束一黨專政為目標的行為」就必然會違反憲法,完全係思想罪嘅邏輯。

43. 首先,中國憲法係唔可以成部係香港直接實施嘅,而係必須透過本地嘅法律做中介去產生效力,我諗呢點應該都係控辯雙方嘅共識,亦係一國兩制嘅基礎,無乜好爭議。

既如此,係香港「違反憲法」就唔可能係一個獨立嘅「非法」指控,而係必須同時有另一條可以被違反嘅香港法律嘅存在,呢個說法先有可能係一個間接層次上成立。而其實如果控方講得出果條作為中介嘅香港法律係乜嘅時候,直接引用果條法律作為「非法手段」嘅法律基礎就已經足夠,再講埋「違反憲法」根本就已經係多餘嘅。

44. 係本案入面,控方有冇可能指得出一條將憲法第一條落實係香港嘅法律呢?有嘅,咪NSL22自己囉。

45. 亦即係話,控方係「非法手段」上嘅案情,就係指控緊被告以違反NSL22嘅手段違反NSL22。呢個說法,講出嚟都知好笑啦。實質上,控方做緊嘅,咪就係用「違反憲法」呢種表面上好似有啲唔同嘅字眼,嚟掩飾佢地所依賴嘅循理論證囉。根本由頭到尾,控方係「非法手段」嘅問題上都無任何獨立於行為結果嘅案情。控方呢種將上位法扮成係一個獨立嘅法律基礎,再倒轉塞返落下位法嘅罪行元素入面嘅做法,先至真正係顛覆憲法根本制度,甚至係顛覆埋法律運作嘅基本原理。

46. 第二點,關於邊個可以違憲嘅問題。如果法庭接受控方可以直接依賴「違反憲法」呢種指控作為NSL22下嘅「非法手段」,其實只會令控方案情陷入更大困難,因為憲法始終係一條有特殊規管對象嘅法律,佢只規範公權力而不能直接限制個人行為。控方嘅指控,就好似話我地煽動咗個女仔去違反男性不得入女廁嘅規定一樣咁荒謬。

47. 你當然可以話有個人違反咗用嚟落實憲法嘅立法。例如N S L22 ,但話人直接違反咗憲法係唔make sense的。呢度反映緊嘅係憲法嘅層級同功能;憲法確立咗各種嘅國家機關包括立法嘅機關,而如果政府想將憲法入邊嘅大原則,變成可以加諸喺每個人身上嘅法律責任,就要正正經經咁經過立法嘅手續,仲要滿足到所有程序啊,授權啊,人權要求,先會出現一條可以被普通人去違反嘅「法」。

48. 「違反憲法」依種層級嘅指控咩時候適用呢?可以係有一個公民做咗啲嘢,政府覺得唔啱,用公權力去回應,要拉要所要罰之類,然後先有位去問喺行駛公權力嘅過程入面,有冇違憲。例如違反咗人權嘅保障、法律嘅授權,或者政府引用嘅法律本身違憲之類,而唔係喺呢個過程嘅一開始,只係公民做咗啲政府唔like嘅嘢,冇牽涉任何公權力行駛,亦冇違反任何具體法律,民法好、刑法好政府就一下子跳去話,啊,你違憲,所以你嘅行為就係非法嘅。其實呢個咪係本案嘅情況囉。係因為控方根本搵唔到被告煽惑左他人違反咩嘢具體嘅法律規定,所以先會去搵憲法嘅一啲模模糊糊嘅大原則一棍毆落嚟。咁嘅做法先係真正嘅違憲,係違反晒憲法嘅設計同授權。

49. 第三點,如果法庭接受「違反憲法」可以係NSL22嘅非法手段,咁就必須要比出一個咩先算係「違反憲法」嘅確切標準。關於點樣判斷某個行為係咪違反憲法嘅問題。控方去到結案陳詞嘅講法,都依然係話以「實現結束一黨專政為目標嘅行為」就等於違憲(控方結案陳詞 § 69)。

先唔講呢種講法其實等於翻炒已經俾法庭否決咗嘅基礎一,就算我地特登為修憲劃出一個例外,係咪就可以指稱除修憲外任何以實現結束一黨專政為目標嘅行為都係違憲呢?究意乜嘢叫做以實現結束一黨專政為目標嘅行為呢?被告作供嘅時候已經好大方咁承認,支聯會做嘅所有嘢都係以實現五大綱領包括結束一黨專政為目標㗎啦。換言之,係控方對「違憲」嘅解讀之下,支聯會無論係集會呀籌款呀出版呀甚至開會員大會呀,通通都會變哂做違反憲法嘅行為,咁嘅詮釋,完全就係思想罪嘅邏輯,而且仲係要以行為嘅長遠動機嚟界定佢嘅合法性。

按呢種對「違憲」嘅理解,我呢一刻都已經違緊憲啦,因為我依然係抱住結束一黨專政嘅目標去打呢場官司,所以國安仲唔快啲入嚟拉人?

50. 其實我哋只要比較返香港法庭一般係點處理「違憲」嘅訴訟,就可以見到控方嘅說法有幾幼稚。我呢度講嘅「違憲」,當然係講緊香港嘅小憲法即《基本法》。喺香港,要證明政府行為「違憲」,係一件一啲都唔簡單嘅事,要過得到好多嘅法律測試,相稱性、合法性等等,仲要考慮埋圍繞嗰個行為嘅好多具體情況,先可能得出某人有冇「違憲」嘅結論。

51. 連有冇違反香港嘅小憲法,都要經過咁多咁嚴重嘅法律測試,違反成個國家嘅大憲法,又點可能係一件咁wishy washy嘅事,完全唔使理個行為係乜,唔使理個行為嘅周邊情況,只係搵到行為人嘅動機就搞得掂呢?如果中國憲法真係咁容易就可以被「違反」得到,咁只更證明咗佢就唔係一部正常嘅「法律」。

52. 而控方會提得出一個咁離晒大譜嘅標準去判斷某種行為有冇「違反憲法」,其實亦再次反面證明咗「違反憲法」呢個指控完全就不適合作為NSL22嘅「非法手段」,因為法庭完全欠缺相關嘅法理資源去判斷一個咁嘅指控點先算成立。對香港嘅普通市民而言,亦根本無從判斷自己嘅行為幾時先係違反憲法,幾時先唔係,就連問律師都唔會有答案。因為香港律師鬼識中國憲法呢?係要話香港市民嘅行為可以「違反憲法」,根本就係向緊所有人施加一條極度空泛(impossibly vague)及完全無法接觸 (inaccessible) 嘅所謂「法律」,完全違反法治嘅要求。

VII.自然及合理效果

53. 就算我地假設控方可以克服哂先前提到嘅所有法律問題,法庭依然要係事實上滿意,控方所提出嚟嘅煽惑效果,係被告言行所造成嘅自然及合理效果。忽略呢一層合理性嘅評估,煽惑罪就會完全扼殺言論自由同思想傳播,因為任何思想嘅表達,其實都可以叫做煽惑。

54. 辯方必須強調,文字本身有咩含義,同係某特定場合講呢句話出嚟會做成乜嘢效果,係兩個完全唔同嘅問題,但控方就係一直係度將兩者混為一談。

55. 尤其當嗰句話嘅層次越抽象,或者係某個場合所佔嘅比重越低,含意同效果之間嘅落差就可以愈大。

例如話憲法就係一個有好多抽象理念嘅文本嘅好例子。序言度提到,國家要「支持被壓迫民族…爭取為民族獨立…的正義鬥爭。」單睇字面含意,其實好激動個喎,完全可以包含之前藏獨彊獨嘅意思,而且仲唔止支持,仲要係「鬥爭」。鬥爭呢個字眼完全可以包含武裝反抗嘅含意喎。咁唔通就可以去話,因為憲法有呢啲字眼,憲法就係煽動緊西藏獨立,煽動緊武裝叛亂?唔可能㗎嘛,而原因好簡單,咪因為含意唔能夠等同效果囉。

56. 擺返喺本案,例如我擺街站叫人嚟六四集會,果次嘅活動或發言嘅自然同合理效果,唔會因為我係遊說聽眾時提過「結束一黨專政」呢六個字,就突然由「鼓勵他人參與集會」,變成「鼓勵他人做一件唔知係乜但就會違憲兼結束得到一黨專政嘅行為」。市民又唔係機械人,唔會一聽到果6個字就自動觸發咩設計好嘅反應,然後無視晒成個發言嘅整體意思同目的。以「結束一黨專政」嘅所謂含義嚟定義被告所有發言同行動嘅自然同合理效果,呢個做法本身就已經極不自然、極不合理。

57. 而且,控方本案入面對所謂煽惑效果嘅描述,本身就已經係一種好唔自然嘅描述。被告宜家被指控煽惑在他人去做嘅行為係乜呢?係「以違反憲法手段結束一黨專政」。就算我明明白白咁對住比如宜家旁聽嘅朋友去講呢句話,「喂,大家快D去用違反憲法嘅手段去結束一黨專政啦」,我敢講十個入面有十個人都只會成頭黑人問號,因為根本就聽唔明我想要大家做D乜。一個無人聽得明白嘅煽惑效果,又點可能叫做自然同合理呢?

58. 其實係本案入面,法庭根本就唔使靠任何虛無飄渺嘅描述同推論去判斷「結束一黨專政」呢句話會對接收佢嘅人會產生乜嘢效果,因為支聯會30幾年嘅歷史就已經係最好嘅證明。最直接,最長期咁被呢句話所煽動咗嘅,其實咪係支聯會自己囉。支聯會咁多年來,為追求呢個目標所做嘅邊一件事,用過嘅邊一個手段,可以符合到「非法手段」或者「違反憲法」嘅描述呢?無,控方一樣都指唔出。連最全心擁護呢個目標,兼有一定資源同組織嘅團體都冇用過咩所謂「非法手段」去實踐呢個理想,控方到底憑乜去話煽惑他人用非法手段,就係呢句話嘅自然同合理效果呢?邊忽自然呢?

59. 除咗上述客觀效果嘅證據之外,法庭係評估某種煽惑犯罪嘅效果係咪合理嘅時候,最需要考慮嘅因素就係對人權嘅保障。

60. 喺一個尊重言論自由,尊重公民參與嘅社會,對政府行事嘅批判,對不公不義嘅揭露,對政制改革嘅倡議,對公民行動嘅呼籲,全部都係在正常不過亦係好有必要存在嘅言論。聽到嘅人亦唔會無啦啦將呢類說話理解成:「啊,佢講呢啲嘢肯定係想煽動我做非法嘢」,除非嗰個人有妄想症啦。

61. 但當然,世上嘅政府——我並唔係特指香港政府——從來都係被害妄想症嘅高發群體。總係會喺各種正常不過嘅公民行動入面,見到咩好危險嘅威脅。而且就算明知冇威脅都好,政府完全有動機去將自己不利嘅聲音消滅喺萌芽狀態。呢啲事連喺民主國家都往往避免唔到。

62. 所以喺尊重人權嘅國度,法庭都會非常警惕政府對言論嘅過渡詮釋。喺呢度我都想帶法庭睇一下加拿大最高法院係Keegstra案嘅判詞,嗰單係一宗關於仇恨言論嘅案件,其中McLachlin法官就言論自由嘅哲學,根據作出咗詳細探討,值得法庭參考( § § 168至179 ),其中我特別想提及第178段,法官引述嘅Professor Schauer嘅分析:

‘Schauer points out that throughout history, attempts to restrict expression have accounted for a disproportionate share of governmental blunders -- from the condemnation of Galileo for suggesting the earth is round to the suppression as "obscene" of many great works of art. Professor Schauer explains this peculiar inability of censoring governments to avoid mistakes by the fact that, in limiting expression, governments often act as judge in their own cause. They have an interest in stilling criticism of themselves, or even in enhancing their own popularity by silencing unpopular expression. This motive may render them unable to carefully weigh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suppression in many instances. That is not to say that it is always illegitimate for government to curtail expression, but government attempts to do so must prima facie be viewed with suspicion.’

63. 上述判詞入面提到唔俾講地球係圓嘅已經係幾百年前嘅事,成為咗歷史上嘅笑話。但可悲嘅係我哋而家面對返同一個情況,唔俾講專政係專政。法庭係咪真係要重複呢個咁愚蠢嘅錯誤呢?

64. 本案所涉嘅言論,其核心就係要限制:監察權力,同追究權力濫權違法嘅責任,咁嘅言論天生就不受政府歡迎,法庭可以唔去論斷背後嗰啲事情包括六四屠城嘅對錯,但不能不警惕政府作為涉事方嘅不良動機,不能不警惕政府對言論嘅無限上綱,花式解讀。如果法庭唔能夠小心把關,為咩嘢先可以被稱呼做某個言論嘅「自然同合理效果」劃出嚴格界線,法庭就好易淪為縱容權力犯罪嘅幫兇,縱容中國政府對六四屠城無止境嘅逃責。

VIII. 結論

65. 我提到嘅本案三大怪,一,辯方完全擁抱所謂嘅犯罪;二,控方抹黑憲法為專政;三,公民竟然成為咗違反憲法嘅主體,其實背後都反映緊同一個問題。就係係本案入面,咩嘢係對咩嘢係錯嘅標準,其實係倒轉哂。說出真相變咗煽動仇恨,尋求公義變咗利用苦難,限制權力變咗違反憲法,還政於民變咗顛覆國家。

66. 本案關鍵嘅「結束一黨專政」,本質上就係一個法治嘅訴求,係要求結束黨大於法嘅狀態,要求攞返我地嘅天賦權利,包括民主嘅權利,本身就係法律同法庭嘅使命,由一開始就唔應該被擺上被告席。

67. 刑事犯罪嘅語言同分析框架要能夠適用,其實係要有前提嘅,成套刑事系統嘅設計,就係當社會上發生咗一D唔好嘅事,死人、冧樓、強姦、搶劫等,所以法律就要介入,去搵出有冇人需要為呢件壞事負責。亦因為有壞事發生嘅呢個前提在,所以一般嘅辯護方向都係要同呢件事保持距離,我無做我唔知我唔想諸如此類。

68. 本案嘅反常情況,正正係話緊俾法庭聽,而家連可以適用刑事法嘅呢個基本前提,即有咩壞事發生咗嘅情況,都唔存在。法庭被要求去禁止嘅,去懲罰嘅,係社會同法律都應當去鼓勵嘅行為,係香港嘅核心價值,係歲月累積嘅共識同理想。所以被告唔可能同呢件事切割。而法律夾硬要去懲罰一件正當嘅事嘅話,只會扭曲埋自己嘅原則同價值。

69. 我哋宜家面對嘅,正正係權力嘗試緊利用法律去為成個社會重新定義是非對錯,用法律去逼住所有人放棄民主價值,擁護專政現實。

70. 被告嘅回應好清楚——我地唔會任由權力去定義對錯,唔會跟住上頭嘅指揮去打倒昨日的我。共產黨嘅領導再無所不能,都領導唔到我哋嘅良知。被告清楚自己想要D乜,我地就係要結束一黨專政,就係要民主轉型要改朝換代,無論控方用幾多必然犯罪嘅言語去描述呢件事,我地嘅立場都唔會改變,對是非對錯嘅判斷亦唔會改變。

71. 宜家唯一唔清楚嘅,只係法律會點樣回應呢種情況——到底我地嘅法律係咪甘心成為專政重塑社會價值嘅工具,明確拋棄民主價值,為共產黨嘅永續執政保駕護航?當專政確實存在,法律終究不能一直首鼠兩端,而係早晚要面對法治同專政之間嘅根本矛盾,早晚要表明自己到底係企喺民主原則定權力意志果邊,而家法庭就正正係被控方提起嘅呢場檢控,逼咗埋一個咁嘅牆角。

72. 所以本次檢控與其話係對被告嘅考驗,不如話係對法律嘅審判。希望法庭可以作出正確嘅選擇,係呢個價值崩塌嘅時代,守住法律嘅尊嚴同底線。

- 完 -
宁天下人负我,莫让我负天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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